爆破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
一、依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
2、《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3、《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5、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
2、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又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有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3、《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凡需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工程均有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4、爆破監理單位應設立于爆破規模相適應的監理組織機構,配備監理人員。
二、爆破安全監理的目的
爆破安全監理已在我國重點工程中實行,他對提高爆破工程安全性,實現了爆破工程目標,維護了合同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積累了經驗,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爆破安全監理是以施工階段爆破安全為目的單目標監理,是作為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而存在的,在質量、工期、成本控制上,對爆破工程實施爆破安全監理為主要目的。
三、監理的工作
1、審驗爆破從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2、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審批的爆破設計施工;
3、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范圍內;
4、監督爆破作業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領取、使用和清退制度;
5、監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6、與爆破安全有關的其他事項。
7、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在詳細了解安全技術規定,應急預案后認真編制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并制定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8、爆破安全監理人員應在爆破器材領用、清退、爆破作業、爆后安全檢查及肓炮處理的各環節上實行旁站監理,并作出監理記錄。
9、爆破工作的組織實施應與安全評估及審批通過的爆破技術設計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術設計均應經監理機構簽認后,再組織實施。
10、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監理機構可簽發爆破作業暫停令:
10.1爆破作業嚴重違規經制止無效時;
10.2施工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須停止爆破作業以消除隱患時。
11、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建設單位提交安全監理總結。
四、爆破安全監理記錄
1、爆破安全記錄的重要性
爆破安全監理應監理和保存完整的監理記錄。監理紀錄是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各項活動、決定、問題以及環境等的全面記錄,可以用來作為工程評估判斷的重要依據,是監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標志著工程監理的深度和質量,因此力求做到記錄客觀、準確、全面。
爆破安全記錄大致可分為二大類
一是書面記錄,包括:⑴歷史性記錄包括監理日記,爆破工程大事記,會議記錄等;⑵安全與質量檢查、檢測記錄,包括爆破器材、試爆、網絡實驗記錄、鉆孔驗收記錄、安全防護檢查記錄及爆破震動測試記錄等,⑶竣工記錄
二是照片、影像記錄等工程影像資料。
2、監理日記的內容
監理日記的內容包括:⑴日期;⑵天氣:溫度(最高或最低)、風向、風力;⑶工程部位;⑷工程進度:形象進度、有關進度的要求;⑸爆破作業人員的動態(數量、工種)、施工機械情況;⑹工程安全和質量情況;檢查情況、存在的安全和質量問題及處理情況、對以往出現的問題復查情況,包括:審查爆破作業人員證件、旁站爆破器材的配送交接、裝藥、填塞、網絡連接、爆破危害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