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爆破公司一般要申請哪些手續?2020-04-25
11.1設計文件
11.1.1 A級、B級拆除爆破,應持有縣(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11.1.2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若無特別要求,可將技術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合并編寫。
11.1.3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爆區周圍設施、建(構)筑物的安全防護設計:
——根據被保護建(構)筑物或設備允許的地面質點振動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藥量及一次爆破用藥量,或采取減振措施;
——拆除高聳建(構)筑物時,應考慮后坐、殘體滾動、落地飛濺和前沖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拆除鋼筋混凝土高煙囪時,應采用溝槽、緩沖堤等減振措施;
——對爆破體表面進行有效覆蓋;
——對保護物作重點覆蓋或設置防護屏障;
——采取防塵、減塵措施。
11.1.4 爆區周圍道路的防護與交通管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飛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開道路,并控制殘體塌散影響范圍;
——規定斷絕交通、封鎖道路或水域的地段和時間。
11.1.5 對爆區周圍及地下水、電、氣、通訊等公共設施進行調查和核實,并對其安全性做出論證,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設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于申請暫時停水、電、氣、通訊的報告,得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實施爆破。
11.1.6 水下拆除爆破設計,應考慮水中沖擊波和地震波在水飽和介質中傳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許距離。
11.2 施工準備
11.2.1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應采用封閉式施工,圍擋爆破作業地段,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警戒;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應設置防護屏障和信號標志。
11.2.2 爆破作業前,應清理現場,準備現場藥包臨時存放與制作場所。
11.2.3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應在爆破設計人員參與下對炮孔逐個進行驗收,復核最小抵抗線的大小,根據每個炮孔的實際狀況調整裝藥量。對不合格的炮孔應提出處理意見。對截面較小的梁柱構件,鉆孔宜采用中心線兩側交錯布孔方法。
11.2.4拆除爆破應進行試驗爆破了解結構及材質、核定爆破設計參數;試驗爆破應對結構的整體穩定性進行分析,保證結構的穩定、要提交專項的試驗爆破方案、監測方法和爆后處置措施。爆破試爆方案應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試爆應在爆破設計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在下列情況下,拆除爆破可以不進行試爆:
——試爆可能危及被拆建(構)筑物的穩定;
——周圍環境不允許試爆。
11.3預拆除
11.3.1建筑物拆除爆破的預拆除設計,應征求結構工程師的意見并保證建筑物的整體穩定。預拆除工作應在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11.3.2 預拆除工作應在裝藥前完成,預拆除和裝藥作業不應同時進行。
11.4 裝藥、填塞、覆蓋防護
11.4.1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裝藥作業應設置相應的裝藥警戒范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11.4.2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的每個藥包,應按爆破設計要求計量準確,并按藥包質量、雷管段別、藥包個數分類編組放置;應設專人負責登記、辦理領取手續,并設專人監督檢查裝藥作業。
11.4.3 不能在當天完成裝藥爆破時,應設臨時存放點,嚴格劃定警戒范圍并進行晝夜警戒。
11.4.4所有裝藥炮孔均應做好填塞,并防止炮泥發生干縮。
11.4.5應按爆破設計進行防護和覆蓋,起爆前由現場負責人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防護和覆蓋提出處理措施。防護材料應是具有透氣、有一定抗沖擊能力,并具有一定重量、易于懸掛或連接固定性能的材料。
11.4.6裝藥、填塞和覆蓋防護時應保護好起爆線路。
11.5 起爆網路與起爆
11.5.1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嚴禁采用孔外導爆索起爆網路。
11.5.2爆區附近有高壓輸電線和電訊發射臺時,應采用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
11.5.3防護及覆蓋工作完成后,應重新檢查起爆網路。
11.5.4起爆前應派人檢查現場,核實警戒區無人并核查起爆網路無誤后報告指揮部或爆破技術負責人,由指揮長或爆破技術負責人下令將起爆裝置接入起爆網路。
11.5.5 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城市煤氣管道和可燃粉塵的環境進行拆除爆破,應按8.6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操作細則。
11.6 爆后檢查、盲炮處理
11.6.1 由于設計失誤或出現盲炮造成建(構)筑物未倒塌或倒塌不完全的,應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結構工程師根據未倒塌建(構)筑物的穩定情況及時制定詳細的處置方案,呈報獲批后馬上組織實施。未處理前不應解除警戒。
11.6.2 爆破作業人員應跟蹤建(構)筑物解體、塌散體及巖渣清理作業的全過程,及時處理可能出現的盲炮并回收殘留爆破器材。
11.7 樓房類建(構)筑物爆破拆除
11.7.1 樓房類建(構)筑物爆破拆除倒塌方式的選取,應遵守以下規定:
——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特點、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倒塌方式:
——當倒塌場地條件受到限制,應采用原地坍塌、單向折疊或雙向折疊、逐段塌落的倒塌方式;
——當有足夠的倒塌場地,但因周邊環境要求需控制塌落振動,應采取多缺口的單向折疊或多向折疊倒塌方式。
11.7.2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出現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事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禁止人員入內。在確定建筑物處于穩定狀態的情況下,由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入內檢查,并按下列方式處置:
——如果屬于起爆網路問題,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可重新連接網路進行二次爆破;
——因設計原因造成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應采用機械方法處理。
——如因機械拆除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確需采用爆破方法施工的,需對未倒建筑物進行結構分析,重新制訂爆破方案,經公安部門組織專家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11.7.3 剪力墻、筒體結構的樓房可采取將墻體等效為柱子的承載方法進行預拆除,爆破時應采用高等級的防護措施。鋼筋混凝土剪力墻應進行試爆調整爆破設計參數。
11.7.4 爆破設計應設計計算樓房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并采取必要的減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監測方案。
11.8煙囪、冷卻塔類構筑物爆破拆除
11.8.1 煙囪、冷卻塔類構筑物爆破拆除,應采用定向倒塌的爆破方案;因場地限制,倒塌長度不足時,應采用雙向折疊或提高爆破切口的爆破方案。
11.8.2 采用定向倒塌爆破方案時,應對保留的支撐部分進行強度設計校核,且爆破缺口最大斷面所對應的圓心角應不大于220°。
11.8.3 應由專業測量人員準確測定煙囪高度、垂直度,以及倒塌中心線、定向窗的位置。要考慮風載荷、結構不對稱(煙道、出灰口、爬梯、煙囪筒體內井字梁和灰斗)對倒塌方向的影響。
11.8.4 爆破拆除施工作業(預拆除、鉆孔、起爆網路)都應保持對于設計倒塌方向中心線的對稱性。
11.8.5 爆破拆除煙囪、冷卻塔類構筑物時,應考慮爆后筒體后座及殘體滾動、筒體塌落觸地的飛濺、前沖,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1.8.6 要做好防止煙囪、冷卻塔塌落著地瞬間筒體兩端沖出的強空氣流造成對爆區設備及設施的破壞性影響。
11.8.7 煙囪、冷卻塔類結構物爆破拆除時,應清除地面積水、碎石,可將地面泥土挖松,或開挖溝槽,并在地面堆起一定高度的土埂,組合成溝埂減振措施。
11.8.8 應設計計算煙囪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并采取必要的減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監測方案。
11.9. 橋梁構筑物爆破拆除
11.9.1 根據橋梁結構的類型不同,結合環境條件,選擇合理的、安全的爆破拆除總體方案。
11.9.2橋梁爆破拆除設計方案要仔細分析橋梁結構體的整體受力關系。應設計校核預拆除及試爆后橋梁的力學平衡狀態。
11.9.3 若需采用水壓爆破方法拆除箱式橋梁構件,應按水壓爆破相關規定執行。
11.9.4 橋梁爆破拆除時應加強橋梁樁柱(橋墩)間節點處鉆爆方案分析和處置,以保證爆破后連接部分解體充分。
11.9.5 應對橋梁爆破時落入水中產生的涌浪危害進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1.9.6 施工期間,橋上、橋下嚴禁通行,并在爆破作業施工地段設立交通封閉管理區。
11.10 基坑鋼筋混凝土支撐爆破拆除
11.10.1 采用預埋管方案時應編制設計說明書,對預埋管的位置、深度、預埋管材和施工方法給以詳細說明。預埋管的敷設應在爆破設計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11.10.2 爆破前應對每個鉆孔的孔位、深度和角度進行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采取加深、回填乃至重新鉆孔等措施以確保孔位符合設計要求。
11.10.3當采用大規模或一次性爆破拆除基坑鋼筋混凝土支撐時,基坑鋼筋混凝土支撐爆破應采用全封閉的防護棚,防護棚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搭設并有嚴格的質量驗收制度。
11.10.4 大面積支撐一次性爆破時,應充分論證起爆網路的可靠性;
11.11 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爆破
11.11.1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的拆除爆破應遵守10.1的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爆破區域與周圍建(構)筑物的詳細平面圖;水下地形地質圖及人工圍堰的竣工圖;爆破對周圍被保護建(構)筑物和巖基影響的詳細論證;
——爆破后需要過流的工程,應有確保過流的技術設計和措施。
11.11.2混凝土圍堰和堤壩工程需要爆破拆除時,宜在修建前作出爆破拆除設計,修建時預留出爆破拆除的裝藥空間。
11.11.3側面采用預裂或光面爆破,應按周圍設施安全要求嚴格控制單段最大藥量,以保護附近建(構)筑物的安全。
11.11.4應采用復式或雙復式高精度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或是導爆管雷管與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起爆。
11.11.5應進行爆破振動、水中沖擊波、噪聲等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并保留測得的數據。
11.12 水壓爆破
11.12.1水壓爆破應避免泄水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
11.12.2拆除物盛水部位應按設計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結構的安全。
11.12.3裝藥時應將藥包定位在設計位置,不得采用起爆電線或導爆管直接懸掛藥包。
11.12.4水壓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與起爆網路聯接應符合10.1.7和10.1.8的有關規定。